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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出台系列措施为大学生就业拓宽道路

发布日期:2009-04-10点击数:

毕业生自主创业最高补助3000元 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可享受一次性新增就业补助 近日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就进一步做好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发出通知,明确提出一系列政策措施。措施中包括,加大基层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生力度、自主创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给予补助等。 现在到2009年高校毕业生离校只有3个多月时间,这既是高校毕业生求职择业的关键时期,也是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攻坚阶段。河北省政府开拓渠道,落实政策,搞好服务,扎扎实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实施一批面向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我省将认真组织好“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选调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大学生健康行动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探索实施“高校毕业生社区服务计划”,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在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今后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研究制定各类基层就业项目之间统筹衔接和协调配套的政策规定,推动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加大基层事业单位等接收毕业生力度。认真落实教师资格条例,坚决清退中小学不合格教师和混岗占编人员,中小学凡出现编制空缺时,按有关规定及时通过公开招考、选聘等方式聘用具有教师资格的毕业生。抓紧研究制定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标准,核定人员编制,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充实乡镇、社区医疗卫生队伍。 围绕我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开展“一对一”引才服务,根据需求举办形式多样的专场人才招聘会,保证所需人员优先从毕业生中聘用。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创造条件,更多地吸收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就业。2009年,企业在新增岗位中招用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按每人不超过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新增就业补助。 在实施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员工队伍的工作中,要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 自主创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给予补助。在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协调下,由省财政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将抓紧制定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筹集实施方案,并认真抓好落实。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鼓励残疾人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等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和创业经营场所安排等扶持政策。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2009年,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每人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省、市两级将依托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和大学科技园区,建设完善一批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强化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服务,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为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的“一条龙”服务。 企业招用毕业生可享受扶持政策。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就业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工龄接续、职称评定及权益保障方面的政策措施,解除高校毕业生就业后顾之忧。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应取消落户限制。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建立就业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对现有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的网络资源进行整合,建立完善河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网络平台,实现网上就业政策宣传、求职招聘、就业指导、就业手续办理、就业数据统计等功能。集中办好“河北省毕业生就业市场”等大型专场招聘活动,针对实际需要办好具有较强专业性和针对性的小型化毕业生就业市场,认真组织好人力资源市场中的经常性招聘活动,鼓励有条件的高校与地方开展区域性、行业性联合招聘活动,切实发挥好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导向和基础性作用。 对困难家庭毕业生进行就业援助。对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对就业困难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要建立工作台账,开展“一对一”就业服务,实行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按规定落实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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